24/05/2006
尹清楓與獎學金
推論:如果尹清楓不死,拉法葉案子不會爆出來,如果拉法葉案沒有爆出來,大家不會知道汪傳浦這號人物,如果汪傳浦沒有現身,黑錢的國際帳戶與流向就不會被發現,如果黑錢的帳戶不被發現,就不會衍生法國的「清流案」,如果沒有清流案,尼可拉薩可奇不會這麼快和德維爾潘與席哈克攤牌,如果薩可奇不攤牌,德維爾攀還有機會成為席哈克的接班人,如果席哈克的接班人是德維爾潘,那麼左派執政一定可期,如果左派執政,法國的經濟還會繼續爛下去,如果法國經濟越來越爛,他們的軍火生意就會越做越多,如果法國軍火生意旺盛,台灣也會加強和法國軍事採購的緊密程度,如果台灣加強和法國軍事緊密程度,那麼兩國的關係就會改善與增進,如果台法兩國的關係改善與增進,那麼提供留學生的獎學金與各項交流就會增加。
結論:尹清楓的死,與獎學金有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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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2/2006
把「國際」搶回來!
杜林奧運不久前開幕,想當然爾,台灣代表隊又是以「中華台北」這種奇奇怪怪的名稱出現在國際的運動盛會中,外國媒體還是要解釋「這就是台灣」一下,我們的代表隊還不能拿著國旗出來,看了真是令人悶的難過。
我不禁這麼想著,為什麼我們不能把「國際」給搶回來?
這個想法再簡單不過:國際運動比賽表面上是世界平等,但今天你這裏不給我台灣掛旗,那裏不讓我台灣參加,這種國際現勢說穿了不過就是中國政府在那裡搞小動作。中國有中國的立場,台灣有台灣的想法,人家就是擺出一個陣式要我們突不進,衝不得,那我們就這樣傻傻的進,傻傻的衝,不是浪費力氣嗎?
過去這十幾年,我們在國際上受了委屈,回來摸摸鼻子嘆口氣說中國打壓,那也就算了,但難道真的一點辦法都沒有了?在我看來,我們的政府就缺少了那股「搶」的氣魄:國際規則這些強國要聯合起來玩,何必跟他們正面衝突?他們訂的規則我們玩不過,何不如轉個彎,以台灣為中心,傾全國之力爭取國際社會的注意力,把主動權「搶」回來?
大型的綜合運動比賽先不論,我們可以從小的、個別國際比賽做起,你國際比賽不讓我們台灣出頭參加,沒關係,我們照你的規則玩,同時比你玩得更凶,我們就來主辦世界最高水準的國際自由車比賽、國際拳擊比賽、國際馬拉松、國際網球公開賽等等等等,把我們過去投注在無謂金援消耗的成本,全部挹注到這些國際性的活動上面來,讓台灣一天到晚有國際活動,成為世界國際藝文、運動、文化、科技、會議的交流平台,讓全世界的好手全部到台灣來一較高下,這樣還怕你那個什麼「中華台北」的人不人鬼不鬼的名稱嗎?這些「國際組織」不會和中國過不去,但這些國際好手難道會跟金錢過不去嗎?
台灣,就是國際,國際,就是台灣!我總認為我們不能老是當受氣的客人,應該努力學習成為主導的主人,台灣應該要有作為全世界舞台的氣魄,我們的目標應該是全世界,我們應該把「國際」給搶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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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2/2005
關於全球化的兩個疑問
新聞上有這樣一則消息:台灣大學學生李建誠參加在香港的反WTO示威被捕,並傳來遭起訴的消息。隨即台灣方面以台大師生為主的人士展開各路搬兵救援行動,並主張「如果政府不立刻採取行動營救李建誠,陸委會主委就應該下台,並向李建誠、全國人民道歉。」(中國時報,2005.12.21)
從網路上轉播的台視晚間新聞我看到了抗議者憤怒的聲音,但還是覺得很納悶,為什麼陸委會要為一個自發的個人行為負起政治責任,並向某特定個人與全國人民道歉呢?
當然,我們可以要求政府以外交(或準外交)途徑協商解決這個事件,但這個事件畢竟牽涉到他國司法權行使的問題,協商並不能夠保證百分之百的解決問題。從另一方面來看,如果說大家明知或主張香港的司法不可信賴,那麼當初去抗議全球化的這些人,難道不是自己把自己身陷在這種具有「司法風險」的地區中,對於這種可預見的風險,難道都要政府機關為他們背書或負責嗎?
每次WTO開會,這種反全球化的示威就會來個「全球化式」的串連,而且一年比一年的手段要激烈。這讓我不禁想到兩個問題,首先是這種示威究竟有沒有效果?或者只是在表達示威者的各自立場而已?其次是這種示威無可避免會招來一些異樣的眼光,包括示威當地的民眾對於這種活動的好惡觀感:你們鬧完了就走,可是我們還要在這邊繼續住啊!類似這類全球串連示威中所發生的脫序事件,究竟應該交給哪一個權力機關,哪一種法律或是審判機構來評斷其行為的價值?
第一個問題顯然不容易回答,特別是資本的特性本來就有集中化的現象,如果自由市場一直發展,而世界各國也無法放棄市場經濟體制,那麼全球化腳步只是邁出幅度的大小問題而已-這個「全球市場」已經被各項工業技術發展與漸趨成熟的國際金融體系操作餵養成無法抗衡的怪物,至少目前而言,試圖利用國家疆界這種舊式工具拘束這個怪獸,還沒有看到真正成功的例子。那麼,抗議全球化的動作又將意味著什麼?
沒有一個國家會願意接受其他國家或跨國界團體的「指導」,告訴他們應該採取哪一種國家策略:至少在「主權國家」仍構成國際法主體的這個前提下,國家之上沒有另一個超國家的權力可以再對「國家主權」加以制衡,而類似WTO這種機制也不是你可以說來就來,說走就走的。反全球化的理論至今還是很零散的,這個困難一方面來自於全球化並不是一個完整並具體的國際政策,(雖然就某些議題來說,它可以是具體的,但在我看來,全球化的概念卻仍是模糊的)所以在反對者的立場來說,通常只能夠見招拆招,並且所考慮的多半是反對者自身的國內政策問題,這種單邊主義的批判方式往往不容易得到跨國界的理解與支持。另一方面的問題是原來傳統的經濟型態已經有所轉變,生產與市場版圖的擴大,加上國際稅務的巧妙操作所創造的新經濟行為,如果要將之再轉變過來,所耗費的成本恐怕是很難估計的。也因此反對一方的理論很難被認為是符合實際的,特別是體制越開放的社會,這種敵意就越難以扭轉,再加上強勢經濟國家之間的聯合,遊戲規則的天平跟著傾斜,理論上各國基於各自的主權,當然可以選擇「退場」不玩,但實際上彼此的經濟發展已經盤根錯節,瀟灑的退場似乎只是理想中的狀況而已。
那麼,以上述的觀點對照第二個問題,也會變得很有趣:如果反全球化的抗爭是根據於另一個跨越國界的正義而來,是否傳統法律理論的正義觀思考,也該隨之調整?這裏我們把抗爭行為的評價工作,交給一個「主權國家」去負責,是否妥當?特別是這類型的抗爭往往涉及到抗爭地公共安全政策的問題:如果我們單純從一個國家刑罰權的行使觀察這一個跨國性的整體行為,或許可以節省當地法官不少斟酌的時間,但這種考慮,真的符合公平正義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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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1/2005
留一地青屎

中時晚報關門,也算是大事了,且看今天他怎麼說。
2005.10.31 中時晚報
留一頁青史
本報訊
中時晚報創刊於一九八八年,台灣剛剛開始解嚴的年代。
當時,台灣社會有一種活力,一個打開悶局的動力。
社會運動興起,環保運動以汙染受害地區為主體,展開美麗島事件之後的首度群眾集會;勞工運動追求集會、結社、罷工權;農民運動首度起來抗爭,批判開放水果進口打擊農業經濟;學生運動開始在校園以讀書會的形式,打破校園言論的壟斷,引進部份新左派書籍;原住民運動、人權運動則在台灣社會引起更大反響。
一種召喚 批判社會多元化
在這樣的社會氛圍裡,中時晚報集合了當時台灣社會的知識界精英,以及時報內部的編輯報導好手,準備做一份不一樣的報紙。它的主旨,是「清新明快」,以更短的篇幅,更多的報導,容納更多元的聲音。 (當時一份五塊錢,我記得)
八○年代的台灣社會,是社會運動與政治運動興起的年代。中時晚報以大膽敢言著稱。 (喔?)在政治議題上,它的批判性直接明快 (嗯哼) ;在弊案的處理上,以敢於揭發為主。 (中時監察院報)為因應社會運動的發展趨勢,它首度成立了以「新環境」為名的社會運動採訪小組,打破部會採訪路線的區隔,而以社會運動和部會共同採訪。
一股熱潮 創下輝煌紀錄
最主要的,股市的興起吸引大批散戶投入,一個以股市為主的新聞版面,提供讀者最快速即時的報導。當時的晚報一出,號子周邊的餐廳裡,人手一份晚報 (但未必是中時) ,看自己今天的輸贏。
當時還沒有網路,有線電視也還未開始,股市為晚報開啟新的商機。而社會運動的勃興,則讓晚報成為社會正義的召喚者。
(可惜當時沒有爆料專線)
然而,隨著股市的起伏升降,晚報也不可免的受到影響。 ( 十塊錢確實挺貴的)股市好的時候,晚報大賣四、五十萬份。股市不好的時候,晚報報份下跌。雖然如此,因為總體經濟仍充滿活力,要維持晚報營運並不困難。
當時的中時晚報看見一個新興的都會閱讀習慣逐漸形成,有意識的經營出一份都會報的型態。 (買報送星巴客咖啡嗎?)它不僅提供股市,更要提供新的文化風尚。針對政府所主持的金馬獎電影無法提供電影的不同風貌, (原來都會人都愛看金馬獎)中時晚報首先舉辦「台北電影節」,以更大視野,經營以文化人為主的電影選拔活動,為台灣電影尋找新的價值取向,爭取不同的觀影選擇。
一份使命 言論成主流聲音
為了呈現台灣社會的多元與政治的荒謬性,中時晚報也舉辦每年一度的「金驢獎」活動,票選年度最「傑出」的人物與言行,賦予電影的片名、主角、配角等等,讓台灣社會的荒謬性,在滑稽的選拔中,再次呈現。至今,「金驢獎」仍是中時晚報最吸引人、話題性最強的版面。 (今年金驢獎得主肯定非中時晚報莫屬了。)
此外,中時晚報的批判性也一直維持著。不僅是對政府官員、社會團體、學術界,甚至媒體本身。台灣還沒有一家報紙像中時晚報這樣,敢於用自己版面,批判自己的報紙。這種自由主義的傳統,只有美國紐約時報這種大報敢於如此放開言論,自我反省。 (不過紐約時報可沒停刊就是了)
也由於晚報是上午新聞的綜合,它往往成為有線電視採用新聞的對象。同時,中時晚報的言論,也往往成為電視談話性節目必須參考的題材。 (例如2100揭弊開獎) 不知有多少次了, (我們也記不起來)晚間的談話性節目是以中時晚報的社論標題為主題,在進行討論內容的設定。在一定程度上,它有為電視談話性節目「定調」的作用。 (真是輿論的燈塔)
千萬不捨 讓我們輕輕擁抱
然而,隨著台灣經濟的衰落,股市被政府官商勾結的禿鷹集團所困死,以及最主要的,網路的興起, (咦?不是扁政府的貪污無能?) 讓股市人口更方便取得資訊;有線電視的興盛,讓新聞的即時性有另一種管道;晚報的閱讀人口逐步下降,而廣告,一如所有平面媒體所面臨的共同困境,也在減少;經營日益困難。
在這種大環境下,中時晚報勉力支撐。 (辛苦了各位,有空去阿根廷丟雞蛋抗議一下全球化吧!)
然而,時空環境的轉變,不僅台灣為然,全世界都一樣。美國紐約時報、法國世界日報等,都在網路、電視媒體的衝擊下,尋找因應之道,不斷改革重組。 (但他們都沒停刊就是了) 中國時報系也面臨轉型的抉擇。 (停刊作為一種轉型)
在這樣的環境裡。我們選擇為中時晚報吹起熄燈號,這是一個不得已的抉擇。 (對余董確實是如此)
告別總是不能免於感傷
回顧這17年以來,我們曾一起在風雨飄搖時刻,尋找事件的真相,堅持社會正義的原則,維持自由主義的傳統。我們不曾退縮。這一場美好的仗,我們已經盡力打過! (辛苦了)
就像羅大佑的歌聲唱的:「告一聲別離,忍不住想要,輕輕的抱一抱你」。 (現在台灣還有誰記得羅大佑嗎?)
我們深深感謝支持過中時晚報的朋友、作者和親愛的讀者。讓我們輕輕擁抱,道一聲再見! (永別了,中時晚報。)
中時晚報會不會青史留名,這我不知道,但依照最近下台外加被追繳勳章的規矩看來,中時晚報這樣匆匆道別,恐怕是已經在台灣傳播界留下一地的青屎了。
或許余老闆啞著聲音這樣宣告,會好的多:
「親愛的員工們,改革是必要的,轉型是痛苦的,請大家相信改革,勇敢轉型,號角已經響起,方向還沒確定,但是這麼多年努力,最後定會獲得勝利。請大家相信中時集團,相信新聞自由,中時加油!台灣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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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0/2005
國力與縱深
在法國這幾年來,我常常在想一個問題:到底台灣和法國國力的差距有多大?
就我所知的法國社會,這國家的人民,幾乎和台灣人有著許多不可思議的相同點,這點連法國人自己也非常訝異。就我個人的經驗而言,我所碰過的,只要是來過台灣的法國人,幾乎都會情不自禁地愛上台灣。這塊土地上所展現的自由、熱情與活力,都讓造訪的法國人們印象深刻。
當然,公害也是。
然而儘管在許多價值觀上,台灣人與法國人有著相同之處,但二者對於細節上的處理卻不盡相同。我一直以為,這種對細節處理的態度,是兩國拉開差距的主要原因。
如果說法國相較於台灣而言,是「地大物博」,能夠關起門來作老大的機會要大些,我只能說這種說法恐怕和現實是有差距的。法國人確實在某方面的政策上顯得相對的保守,然而關起門來作老大這種事情卻是不可能做到的:這不只是因為他必須符合歐盟自由流通原則政策而已,事實上,法國一直處在競爭的狀態之中,他很清楚自己在國際上居於什麼樣的地位,而得以做出正確的判斷,維持外交上的某種主動性。
台灣對於法國的認識還是有限的,這點不禁讓自詡國際化的台灣人民們顯得難堪。過去幾十年來,台灣的對外政策一直處在美中日台這幾國的縱橫中,直到現在仍然沒有什麼太大的改變。政府對這方面的工作也是消極的:台灣一直以來的傾向是不願意去認識一個對他而言沒有短期利益的國家。(甚至即使有,也仍然缺乏了解)這多少是因為選舉制度設計不良,使得行政單位總想藉由製造不斷的「好消息」來博取民眾的支持,而不是去長期耕耘製造一個有利於台灣國際地位的環境。另一方面,台灣的公共政策討論空間也要小的多,相較於法國而言,政策辯論在台灣一直沒有形成一項習慣,而這種政策辯論的習慣卻正是民主國家中所最需要的部分。
我們常常聽到台灣的國際地位僅僅來自於中國的無理打壓,以致於整體的外交政策無法施展云云,我個人認為這種說法還是片面的。事實上,每個國家在外交上都有他的難處,做好外交或是處理好國際事務,提升國家的國際地位,不只是「外交部」一個單位該去做的事情。也就是說,一個國家的國際地位要提升,不能只靠他的某個政府單位去一肩挑起,而以這樣的態度去要求某個行政單位對整體國家外交事務單獨負起全責,也是不合理的。
國際競爭就好像球賽一樣,整個台灣都是一個團隊,團隊的協調表現好,成績就打的亮眼,如果每個人都想當英雄,而沒有協調合作的精神,那麼就算個別球員實力再強,在比賽場上也發揮不了作用。
就像台灣一直在運動員的培訓上因循苟且般,從這一點可以看得出我們國家在整體外交戰略視野的深淺。事實上,在國際場合中,運動場是唯一一個可以合理超越政治界線,讓小國們表現自我的地方。而我們國家是否能夠將外交政策與體育政策相結合,在我們的運動員展現自己的實力同時,也把台灣推向世界的舞台呢?
從大的方面來看,我不得不驚訝於法國政府在維持官僚主義的傳統同時,也注意到了他們在國際場域中的各種細節工作的爭取,這其中包括法國政府對於運動的提倡與熱心。雖然,台灣對法國而言是很遙遠的,但理解台灣的法國人才,卻仍是大有人在。一個國家應該具備有各種不同專長的人才,使得它在國際場合中馳騁縱橫時不虞情報匱乏,人才多元化正是一個國家國力的基本象徵。而台灣在這方面的努力,卻是很欠缺的。
事實上,這幾年來除了驚訝於法國政府或其各類團體組織介入於各種國際場合的頻繁程度之外,我還很詫異地發現這個社會原來在開放的程度上也遠超過我們對之所具有的「保守自大」刻板印象:連號稱保守的右派最近都開始考慮給予居住在法國一定期間的外國人投票權了,你不得不重新檢視這個所謂的「保守國家」,他們對移民政策以及外國人權利保護上的努力,所具有如何的遠見。
和台灣一樣,法國一直有著移民社會的歷史傳統。而這兩個看似相同背景的移民社會間,在性格上卻有著極大的差異。當移民們在法國「定居」下來,意味著他們即將享有這國家的一切福利制度與社會系統。國家的各項照顧使得移民們真正有了安居的感受,從而在這個基礎上融合並接受了法國社會的價值標準,成為新一代具有法國自我核心價值意識,並兼具外國特色的法國人民。而台灣卻正是缺乏了這種讓移民安定的感覺。這一百年來,台灣所遭逢的苦難在於強權的擠壓,使得這島上的移民們普遍存在不安定感。政治上長期受到壓抑,使得台灣人民對於定居與安居的意識還是很淡薄的,以致於培養出一些長期以恐嚇人民作為攫取政治資源手段的政客們。
「中國威脅論」一直是台灣半世紀以來所揮之不去的陰影,這種近乎自虐的政治操作方式始得我們無法靜下心來評估台灣應該要有什麼樣的願景,應該要如何過的更好,給我們的孩子一個怎麼樣的環境,給弱勢的族群一種什麼樣的照護。在一個比一個聽起來要更重要,更偉大的政治號召下,所有實際的問題,「小」的問題似乎都被稀釋了,被淡化了。於是我們習慣於看著明信片或網站或旅遊書對外國美好夢想的介紹,然後繼續忍受,想著如何離開這一團混亂,而不是去整理他們。
在很多時候我會懷疑法國與台灣的科技差距是很小的,但有時卻又驚訝地發現其實這或許只是自己一廂情願的想法。法國的科技與人民的生活往往是結合的:這點和日本很像,而後者做的似乎又要更徹底些。但台灣,科技往往是科技,生活往往是生活,這兩個東西的結合性並不如我們所想像的完整。於是你可以發現滿街都是科技通訊器材卻沒有設置供視障者獨立行走的設備,擁有大眾捷運但從永和坐到公館卻要花上個十來分鐘等這種奇特的現象。在台灣,我們對科技的態度是找一項新的東西去替代他,而不是把舊的東西功能發揮到極致,高鐵就是這種心態下的產物,然後,全台灣就這樣被綁架了。
我認為這種對細節與重點講究縱深的態度,正是台灣一直以來所欠缺的,這也是台、法兩國的國力差距所在。(想想看,一千多萬人同時擠在小島的西半邊,這要是艘船的話,不是早翻了嗎?)但這種心態之所以會形成,也多少和台灣人民長期以來彼此間缺乏互信的態度有關。因為沒有互信,不願合作,總想要吃掉別人,所以很少設身處地去想一些比較實質層面的問題。
台灣還沒有成熟,至少相對於一個穩定而健全的民主社會,例如法國來說,台灣還是很青澀的,這種青澀感反映在各個層面上確實容易讓人感到混亂,在解決某些問題上也需要時間去醞釀的。但如果說台灣僅以目前的民主或制度的狀況為滿足,而不願意繼續縱深既存的制度,慎重比較自己與他國的差異,那麼這種差距就會越來越大。
畢竟,國際競爭還是很現實的:是的,我們可以期待台灣成為下一個法國。當然,也不無可能成為下一個菲律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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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2005
法律人與科技焦慮:從KURO案談起

很多人都有科技焦慮的情緒,而法律人該有科技焦慮的情緒嗎?
首先,我們來看以下一則新聞。
【P2P業者飛行網Kuro被控違反著作權案,台北地方法院(9月9日)一審宣判,kuro敗訴,合議庭認定下載的使用者,與以營利為目的的kuro,為侵害著作權的共犯,Kuro執行長陳國華及總經理陳國雄兄弟各處有期徒刑三年,均併科罰金300萬元,另一負責人飛行網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陳壽騰則被判兩年,下載歌曲的使用者陳佳惠被判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緩刑3年。(節錄自聯合新聞網,網址:http://udn.com/NEWS/INFOTECH/INF3/2889107.shtml)】
當然啦,聯合新聞網的這則新聞不是我們要評論的部分,雖然跟以往一樣,這則新聞犯了基本的錯誤:把「敗訴」一詞用在刑事判決上,(民事判決才有勝敗訴可言)並且後續的新聞還試圖將法院塑造成終於「跟上」時代潮流的模樣。(附帶一提的是,曾有人提議過讓BLOG的作者來做全民新聞,但在我看來其實不用那麼麻煩:現在的新聞早就BLOG化了。)無論如何,對於一項涉及高科技的案件,在台灣這個充滿科技焦慮的國度中,確實引起了許多的目光。
P2P是什麼東西呢?簡單地說,這是一種網路傳輸的技術。用過BT一類下載影音檔案的人應該都不難理解這種傳輸方式的好處。而這種傳輸方法又跟犯罪有什麼關係?沒事幹嘛法院要去抓人來判刑呢?
簡單地說,這項技術基本上是中性的,無所謂罪刑的問題,就跟發明菜刀一樣。但是,如果今天有人用菜刀去砍人,那就會有問題啦。P2P的會扯上刑法,問題也在這裏:到底有沒有人把這個技術,拿去用來「犯罪」?特別是牽涉到著作權的保護問題呢?
類似的案件,6月30日EzPeer業者全球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也就是EzPeer案)負責人則是由士林地院判決無罪。那麼我們就要問了,何以形式上同樣是關於P2P的業者的案件,台北地院與士林地院的判決結果卻是相異呢?這中間有沒有什麼蹊蹺?
造成判決歧異可能有兩種原因,第一種是法官看法不同,第二種是法官看法沒多大差異,而是案件在事實上根本就不相同。而在我看來,這兩個案子的事實是不一樣的,這是判決結果相異的主要原因,但法官在這前後兩個判決中(KURO在後,EzPeer在前),表現出來的推論方式也是不大相同的,特別是EzPeer一案,在我看來,這可以說是一個經典的刑事判決,其推論之詳盡,論證之仔細,確實令人拍案稱快。
以下的分析或許很無聊,但我覺得這也是法律實務工作者常常會碰到的問題:社會上的行業千奇百怪,如何以一個法律的觀點來觀察與評斷社會事實,而不是以各行各業的觀點與技術細節去評斷,是多麼地難以拿捏,也是需要多麼清晰與客觀的推論方法,才能達到合乎正義與社會公平的這種抽象目標與需求。
這就像看日劇「白色巨塔」時,所環繞的問題一樣:我們底應該從哪一種「專家」的角度去論證一個人的責任呢?高科技行業一如其他的行業,只要與社會上的人互動,就會發生許多衍生的法律問題,而這些法律問題的評價方式,與這些法律問題中所牽涉的技術方式,有時候未必是緊密相連的。從這個角度來說,在訴訟中,問對問題,找出爭議點(ISSUE)就往往比究明細節要來得重要的多。
回到原來的問題:P2P本身的技術問題在這兩個案件中,究竟重不重要?這可以說是兩個案子討論的重心。從技術面來說,法院的判決把P2P的技術方式分成「集中式」與「分散式」兩類:在集中式傳輸中,網路上為個人使用者之間相互順利連線而介入的中央伺服器型態,利用索引伺服器充當快取來儲存資訊,以增快搜尋速度,僅有在資料的檔案傳輸時,才讓使用者雙方進行P2P 傳輸, Napster 即採取此一P2P 架構。
在分散式傳輸中,是指不透過中央媒介者中央伺服器,擁有類似性能的電腦使用者之間相互連線的型態,使用者相互之間自行交換檔案的型態。其透過每個使用者端相互詢問搜尋,進而P2P 傳輸,這一類的軟體或平台以Gnutella為代表。
這種分類有什麼意義呢?在台北地方法院(也就是KURO案)的看法中,如果公司是採取集中式的傳輸,亦即「會員實際從事下載行為...欲從其他會員下載檔案時,於主機正常運作之情形下,該主機會為其提供對方之IP位址、路徑、並建立連線,使會員得迅速搜尋下載,且在下載傳輸中斷時,提供續傳功能,自中斷處為其另覓其他會員之IP使之連線繼續」這種設置行為的評價是「科技之提供者明知其所提供予他人使用之科技可能被用以作為犯罪之工具,侵害法律所保護之法益,但其為追求自己之商業利益,竟對外以該科技具有此一功能為主要訴求而推銷之,誘使他人付費使用或購買,則其對於將來確實發生使用者利用該科技作為犯罪工具,造成法益被侵害之結果及因果歷程,自然係其事先可預見,且不違背其以該科技供使用者作為犯罪工具之本意,依上開說明,自可認其具有不確定之犯罪故意,而不得於事後再以該科技仍可供其他合法用途使用,不知行為人會以之作為犯罪工具為由,推諉其不知情。」
問題是,這種推論合理嗎?所謂「可能被用以作為犯罪之工具」 是一項很含糊的標準,因為我們幾乎不能保證所有的高科技產品的開發或提供都不會被用來當成犯罪的工具,那麼,以此推論或是認定科技提供者就是有犯罪的不確定故意,是否適當呢?
同樣的問題在EzPeer案中則顯得精細許多,(當然,這和公訴檢察官的策略有關:公訴人幾乎是竭盡一切的攻擊EzPeer,以共同正犯、單獨正犯、間接正犯、教唆犯與幫助犯等罪名對被告起訴)承審的士林地院法官幾乎是鉅細靡遺地討論了被告行為人的故意部分,例如:
「被告吳怡達確實以回饋機制鼓勵會員下載檔案,也在網站或廣告中推出「哈燒榜」、「點歌本子」、「推薦in碟」等設計,將新上市、流行的音樂訊息公告周知,此有告訴人所提出之ezPeer網站網頁畫面可稽(附於本院卷八第128 頁至第148 頁),然此商業促銷手段,目的無非在於刺激消費意願,希望會員大量使用其軟體,與被告吳怡達設置ezPeer網站平台是否基於侵害著作權之意圖不能混為一談。... 被告吳怡達所經營之ezPeer網站上確實刊登「使用者規範」、「著作權規範」等公告,明訂使用者不得利用ezPeer軟體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並為相關著作權說明,此有卷 附ezPeer網站公告足徵... 綜上所述,ezPeer 機制顯非只能使用於著作權侵害一途,亦乏積極證據足認被告吳怡達係基於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意圖而提供該機制。」
當然,KURO案中被告因案還被查扣了大量的重製品證物,充分的蒐證使得法官在論處KURO被告的刑責上來說要相對地輕鬆了許多。再加上KURO案中,有以假會員的方式從事重製與散佈MP3的行為,這和EzPeer這個案子有相當的差異:因為在後一案中,被告只是提供一個資訊平台供會員互相傳輸相關的檔案而已,檢察官並未握有被告重製MP3的直接證據,這也使得整個判決在論斷被告的行為上更顯困難。
但無論如何,在P2P的被告是否觸及刑責的問題上,EzPeer案中法官的一句話是非常重要的考量點:「評價之對象應係被告之營運模式,而非被告所提供之網站平台搜尋檔案之方式。」也就是說,P2P究竟應該如何運作,這不是刑法(著作權法的罰則,也是廣義的刑法)所要討論的問題,問題在於被告的什麼行為應該受到刑法的評價。在這個案子裡面,P2P的技術問題不能作為法院考慮被告行為是不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判斷標準,而是被告怎麼樣去利用P2P這個技術,這個行為才是法官要評價的。
無可否認地,在訴訟上我們可以發現有許多策略是喜歡打著高科技與專業技術去混淆法官的判斷的,然而EzPeer案中我們發現這種擾亂戰術卻未必能夠奏效。如同法官最後在判決中所明白指出的:「這樣一個不成熟的利益(指著作權)竟然以刑法保護之,適用上當然必須嚴謹」,不難發現所謂的「科技法律」外表,最後所回歸的本質還是在於社會科學上的評價而已。
那麼,回到我們的主題,法律人該有科技焦慮嗎?或許大可不必:如果科技的發展因此改變了法官的價值觀,法官評價科技本身就不會存在著障礙;如果科技的發展沒有改變什麼,那麼過於誇大科技的本身,對於評價這項工作而言,仍是一點意義也沒有的。
【附錄】
第一案 (KURO案)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146號刑事判決(節錄,並經本文重新編排)
一、重要論點:(事實略)教授林盈達於本院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審理時證稱:伊在上述時間以Sniffer Pro 軟體觀測,發現會員搜尋及下載時,用戶端必須保持與檔名索引伺服器連線才能搜尋,也必須保持與其他用戶端之連線才能下載,如果連線中斷,就不能搜尋、下載。又下載過程中,如用戶端登出系統即無法下載。
辯護人於本院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九日審理時當庭勘驗所得出之結果,僅能證明此一時點被告飛行網公司系統主機之運作情形,尚難以此即否認證人林盈達所為觀測結果之正確性。
二、著作之合理使用
其下載之目的乃係供個人娛樂,並因此節省其應支出之購買正版CD費用,顯非為非營利之教育目的,而可認係具有商業性之娛樂目的,且其係整首歌曲下載,並非擷取片段,下載之數量又多達九百七十首,其如此大量下載之結果顯然會減少告訴人光碟之銷售量,影響著作權人之創作意願及其對數位音樂下載市場之拓展,參酌上開規定,自不構成著作之合理使用。...
九十三年九月修正前之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規定:「非意圖營利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重製份數超過五份,或其侵害總額按查獲時獲得合法著作重製物市價計算,超過新台幣三萬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下載九百七十首即相當於九十七張專輯,則重製物之市售價格為三萬三千九百五十元,即已超過前述標準,更何況目前國內音樂CD,不論消費者是否僅喜歡其中之一首或全部,均係花整張專輯之價格購買,而本件被告陳佳惠所下載如附表一所示之歌曲,明顯均非就整張專輯全部一併下載,則其所侵害合法著作重製物之市價更遠超過三萬元,是其辯稱其重製之份數及金額均未逾上開規定,不構成犯罪云云,並非可採。
三、被告行為論斷:
在技術方面應有能力過濾檔案名稱與檔案內容相同且由告訴人等享有著作權之檔案,以減少會員違法大量下載有著作權檔案之情形發生,惟其仍捨此不為,放任會員無限下載,益見其對於會員會發生違法下載之行為顯可預見,並不違背其本意,且與會員間係在有意識、有意願地交互作用下,有共同重製之決意或犯意聯絡。...
同意使用者加入會員,容許會員連線登入使用其所提供之自動運作之機制任意下載有著作權之檔案時,即可謂係其與會員間犯意聯絡形成之時點,至於會員何時實際使用其提供之軟體違法下載重製檔案,下載之檔案內容及數量為何,因均在其所容許之範圍內,不違反其讓會員得隨時無限下載之本意,並非其所關切,自不影響其與會員間有共同重製犯意之成立。....
陳佳惠使用該軟體及服務下載檔案時,主觀上亦認為其係與被告飛行網公司相互分工,始能完成,而客觀上亦係由該公司與陳佳惠共同完成整個搜尋及下載重製之行為,則被告陳壽騰、陳國華、陳國雄與陳佳惠間顯然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核屬共同正犯。
第二案 (EzPeer案)
台灣台北士林地方法院92訴字728號刑事判決(節錄,並經本文重新編排)
一、爭點
P2P 架構下搜尋檔案模式亦採分散式,並主張採此分散式搜尋檔案模式,將搜尋分為「被告驗證主機提供會員IP位址」及「其他客戶端提供檔名」兩階段行之,與集中式搜尋模式下,搜尋全部由集中檔名索引主機行之,功能及效果完全相同,在法律上之評價亦無二致,...此爭點之討論,對於公訴人所稱「被告吳怡達所提供之網站平台與會員互動之整體運作行為(包括廣告、促銷活動等周邊服務行為)構成著作權法上之犯罪」這個命題真偽之判斷上,其實並不具有價值。...本案被告吳怡達之「行為」是否該當於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第92條擅自以重製、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之探討,評價之對象應係被告吳怡達上開ezPeer之營運模式,而非被告吳怡達所提供之ezPeer網站平台搜尋檔案之方式。
二、是否成立著作權法非法重製、公開傳輸罪單獨正犯
設置網路平台供會員使用,法律上是否可逕將被告提供設施或未過濾檔案之行為直接評價為該當於「重製」、「公開傳輸」構成要件之實施,非無斟酌之餘地。
因果關係討論:客觀可歸責理論
被告開發軟體、設置網路平台所為,對於會員違法侵害著作權的結果,是否可歸責?
第一,行為人製造了法(規範)所不容許的風險;第二,這個不法風險在具體結果中實現了;第三,這個結果存在於構成要件效力範圍之內,如此,由這個行為所引起的結果,才可以算作行為人的成果,而歸責給行為人。
無論是著作權法或其他法律,均無任何法律規範禁止、限制開發ezPeer軟體,或是禁止提供ezPeer軟體上市給大眾使用,立法者亦未對其所為禁止或為限制─例如設立檢驗、攔阻會員傳輸某些特定(違法)檔案之義務。...ezPeer軟體並非管制物品,而其設立本身亦非專為侵害他人著作權所設立。...就傳輸他人享有著作權之檔案而言,不論傳輸下載本均尚有合理使用空間,不能僅以會員有傳輸他人享有著作權檔案之行為即認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即認應負刑事責任。...被告吳怡達開發ezPeer軟體、設置網路平台供會員傳輸下載檔案之行為,尚難認已製造了一個「刑法所不容許」之風險。因此,以客觀歸責理論檢驗,難認被告對不法之結果應予歸責。
第三人是否要使用ezPeer服務機制,加入為會員,是否要利用該機制在何時、何地下載傳輸哪一個檔案,本就憑諸於第三人之自由意志(除少數所謂無責任能力者),絕非被告吳怡達所能控制。
三、是否與會員成立共同正犯之判斷:
會員中一部分人為集團侵害著作權,該當著作權法擅自重製他人著作罪,而會員其他二人另成立著作權法擅自公開傳輸他人著作罪。
共同正犯之成立要件為:兩個以上的行為人,具有共同的行為決意,參與共同行為的實施。
要究明被告吳怡達與上開會員就上開特定違犯著作權法之犯行是否有犯意聯絡,首先應先確認被告吳怡達提供ezPeer網站平台是否就是基於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意圖而設立,苟此答案為肯定,則被告吳怡達對於告訴人著作權之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之受侵害,當然預見其發生,且其發生不違背其本意,上開會員利用其所提供之軟體機制,即使被告吳怡達並不確知會員以該機制所侵害之著作權法益 歸屬及種類,仍可認被告吳怡達具有間接故意(甚至於直接故意),而與會員有犯意聯絡,成立共同正犯;苟被告吳怡達並非以基於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意圖而提供網站平台,則必須檢驗各該會員為特定之侵害著作權行為,是否為被告所明知且有意使其發生,否則殊難想像有與之成立犯意聯絡之空間。
被告吳怡達確實以回饋機制鼓勵會員下載檔案,也在網站或廣告中推出「哈燒榜」、「點歌本子」、「推薦in碟」等設計,將新上市、流行的音樂訊息公告周知,此有告訴人所提出之ezPeer網站網頁畫面可稽(附於本院卷八第128 頁至第148 頁),然此商業促銷手段,目的無非在於刺激消費意願,希望會員大量使用其軟體,與被告吳怡達設置ezPeer網站平台是否基於侵害著作權之意圖不能混為一談。... 被告吳怡達所經營之ezPeer網站上確實刊登「使用者規範」、「著作權規範」等公告,明訂使用者不得利用ezPeer軟體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並為相關著作權說明,此有卷 附ezPeer網站公告足徵... 綜上所述,ezPe er 機制顯非只能使用於著作權侵害一途,亦乏積極證據足認被告吳怡達係基於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意圖而提供該機制。
間接故意?
被告吳怡達雖為該公司之負責人,惟其為自然人,實際上當然不可能全天24 小 時線上監控,也無從把電腦軟硬體的認知等同被告吳怡達之認知,逕認被告吳怡達知悉各該會員特定傳輸檔案之行為,進而與之有所犯意連絡而成立共同正犯。...縱令被告吳怡達知悉某會員特定傳輸某檔案之情形,亦不能執此認定被告吳怡達知悉其有侵犯著作權之故意,既不能知悉有侵害著作權之故意,即無所謂「預見構成要件事實之發生」,難謂有何「間接故意」而與特定違反著作權法之會員有犯意連絡,與之成立共同正犯。
共同的行為決意,乃指兩個以上的行為人出於違犯特定犯罪的故意,彼此聯絡謀議或計畫,而在有認識與有意願地交互作用下,所成立的共同一致的犯意。因此,僅是對於他人的犯罪計畫單方面的同意或支持,尚非屬共同的行為決意。與幫助犯重大不同,以心理上有所接觸為必要。本案中並無任何證據顯示被告吳怡達就會員從事之特定犯罪有任何認識,遑論有心理上之接觸?
四、被告是否成立著作權法上非法重製、公開傳輸罪之幫助犯
公訴人之論述,可將被告吳怡達之客觀幫助行為,分為二類,一為作為:如以集中檔名索引或以驗證主機提供會員IP位址提供搜尋檔案、於網站網頁設計最新MP3 排行榜及哈燒友設定等服務,簡化會員搜尋及下載檔案過程、又於廣告宣傳當中以「當漏到手軟」之等文字,鼓勵已形成犯意之個別會員堅定其犯意;一為不作為:如經著作權利人之通知而仍未建立字串過濾等機制。
1. 作為部分:
「中性行為」(neutrale Verhaltensweisen)幫助之問題。按所謂的中性幫助,係指提供助力者的行為雖然可以用來幫助他人實現構成要件,但是助力行為本身可以是對任何人為之,助力的行為,相對於正犯行為人或正犯的行為有其獨立性,並非專為法律上不法的目的而為之,例如販賣斧頭予行為人,行為人持斧以殺妻,或者律師、會計師提供專業意見,顧客以該專業意見逃漏稅捐。
而本案被告吳怡達不論提供上開主要服務(提供ezPeer軟體),或是周邊服務(簡化下載程序),所提供的對象可以是任何會員,並非針對某特定會員,且其行為有其獨立性,可以使會 員藉其提供的服務而下載、交換任何的檔案,其提供之助力並非專為犯罪而為之,業如上述,而此等特點,正符合「中性幫助」之行為態樣。
至於中性幫助行為是否構成刑法上幫助犯,其審查基準如何,我國實務及學說文獻上尚未見進一步討論,而德國學說上有藉用客觀歸責理論審查行為是否「製造法所不容的風險」,或審查是否符合客觀要件之「社會相當性」,而 實務界則以主觀要件審查,對於我國刑法第30條幫助犯 之「幫助故意」之認定標準容有參考價值,其實務認為:「如果正犯的行為客觀上顯示正犯就是要從事犯罪的行為,而提供助力者也知悉時,提供助力的行為才能評價為刑法規定之幫助行為;反之,相對地,如果提供助力者不知道正犯如何去運用其助力行為,或只是認為其助力行為有可能被用來作為犯罪時,則其助力行為仍然不能被評價為刑法規定之幫助犯」(BGHSt 46, 107, 112,轉引自Wesssels/Beulk e, Strafrecht Allgemeiner Teil,2001年,31版,Rn.582 a以下)。 而本案關於被告吳怡達的行為,正如同本判決在討論被告吳怡達是否與會員成立共同正犯時之論述,以現存證據,並無法證明被告吳怡達基於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意圖而提供ezPeer 服務機制,也無從確認採取P2P 傳輸方式的ezPeer機制只使用於著作權侵害的用途上或以此為主要用途,此外,復無證據足資證明被告吳怡達知悉各該會員所傳輸之檔案,並能以之判斷各該會員是否正欲或所欲從事之違犯著作權法犯罪,因此,從上揭說明可知,被告吳怡達既不知道特定會員如何利用其提供ezPeer 軟體犯罪,或者僅知道有可能被用來犯罪,自無從被評價為幫助犯。綜上,應認被告吳怡達提供ezPeer軟體整體服務機制(包括主服務與周邊服務)之行為,均不構成作為之幫助犯。
2. 不作為部分
按對於不純正不作為犯,刑法第15條定有明文:「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相同。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發生之義務」。並非任何人因不作為致發生構成要件該當的結果時,均成立不純正不作為犯,而是只有對於該結果的發生負有防止其發生的法義務之人,不履行這種防止結果發生的法義務,致發生構成要件該當結果者,始有可能構成不純正不作為犯。這種防止結果發生的義務,即是上開法文第1 項所規定的「對於一定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學說上稱具有此等防止義務地位之人之為保證人,關於何種情狀足以構成保證人地位,刑法本身並未對此進一步為立法解釋,學說上有不同立論基礎及分類標準,如依實質的功能內涵,將足以構成保證人地位的個別情狀區分,大要可分為二類,一為因對特定法益的保護義務而構成的保證人地位,二為因對危險源的防害義務或監督義務而構成的保證人地位。前者計有:依法令的規定負有保護義務之人(如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保護義務:民法第1084條第2 項、會計師承辦財物報故的查核或簽證的忠實義務,會計法第17條、第24 條 等)、自願承擔保護或幫助義務之人(如游泳池的救生員)、生活共同體或危險共同體及公務員或法人機關的成員;後者計有:為危險前行為之人、對於危險原負有監督或看管義務之人、商品製造者等等。惟不論如何,凡不屬於法律義務,由於倫理、道德、宗教、或社會等理由所形成之防止義務,如有違反,仍無由構成不作為犯。又容有法律上之防止義務,行為人亦必須有作為能力,對於防止構成要件該當結果的發生具有事實可能性者,始能認其不作為具有不法品質,而有構成不純正不作為犯的可能,此即刑法第15條所謂「能防止而不防止」之內涵。
惟查,被告吳怡達所提供之ezPeer網站機制,容或提高了告訴人著作權受侵害之危險,姑且稱其提供網站機制之行為乃「前行為」,然此「前行為」是否屬於構成保證人地位之「危險前行為」,則並非無疑。依學界通說,泰半認為危險前行為除必須具備導致結果發生的迫切危險外,尚必須具備違反保護他人法益的規範的義務違反性,此為兩造所主張,本院亦從之。
被告吳怡達設立ezPeer網路機制並不曾為任何客觀義務之違反,應無從認定此行為乃「危險前行為」,其既不因此而負保證人地位,縱未設立字串過濾告訴人享有著作權之MP3 檔案,亦無由構成著作權法上重製及公開傳輸罪之不純正不作為犯。
被告吳怡達提供ezPeer機制,會員雖然藉該機制相互搜尋資料夾內之檔案下載,但會員雙方其實並不存在所謂本契約關係,會員下載上傳檔案之行為並無所謂法效意思存在,所為乃事實行為,難認有任何契約經被告吳怡達居間而成立,從而,亦不能要求被告吳怡達有何調查義務...
就現行技術而言,被告吳怡達是否具有防止告訴人著作權法益受損結果發生的事實可能性,實不無疑義。綜上所述,被告吳怡達未設立字串,建制過濾機制之不作為,一則因其對於告訴人著作權法益受侵害之結果不具保證人地位,二則以現行技術而論,無從認其對於結果之發生能防止而不防止,其不作為態樣既與不純正不作為幫助犯之客觀不法構成要件並不相符,已無成立上開會員違反著作權法犯行不純正不作為幫助犯之餘地...
五、被告是否為非法重製、公開傳輸罪之教唆犯
網站廣告係針對不特定大眾而為之,不論其內容如何,原難認符合教唆之定義,而寄發電子郵件雖可認係針對特定對象而為之,然核其寄發之廣告或電子郵件之內容,均不外告知大眾或會員可以利用ezPeer軟體搜尋或傳輸文字、遊戲或歌曲等各種檔案,並以種種行銷手法刺激消費者之消費慾望,但搜尋或傳輸檔案未必為犯罪行為... 且 於92年7 月9 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施行之際所實施重製及公開傳輸行為,量與質超過法律規定之上限,此種行為才可能構成著作權法上重製或公開傳輸犯罪,被告廣告或寄發電子郵件之內容,與「教唆他人犯著作權法重製及公開傳輸罪」之要件,畢竟尚屬有間。...而究竟是否有會員因被告吳怡達之「教唆」而誘發犯罪之意思,則亦應依證據而認定之,非得逕以臆測而入人於罪。... 公訴人所指述之五名正犯...其等是否因被告吳怡達上開廣告或寄發郵件之行為而誘發犯罪之意思,核其等各於各自刑事案件警偵訊及審理中所言,或根本不曾為警查獲而曾經供述,或不曾就此而供述,至多供述係受被告吳怡達廣告所吸引而登入其網站成為會員,無從據以認定其等利用ezPeer軟體而為犯罪行為係受被告吳怡達之教唆所致。基於以上論述,公訴人所指被告吳怡達之教唆犯行亦無由成立。
(判決最精彩的部分)
只能說,被告吳怡達這樣的行為模式根本打破既有著作權法對於著作權侵害的定義,著作權法的舊制度儼然出現了漏洞,而此漏洞顯然為實體世界法律規則規範對象與網路科技所形成之生活形態有所落差所造成,有疑義的是,此種落差所造成之漏洞是否得以解釋之方法予以填補?
由於刑罰乃國家對人民基本權利最嚴重的剝奪,因此,以刑法作為國家追求特定社會目的的工具時,必然是最後一種不得已的選擇,此為刑罰最後手段之特性,在此種理念下,刑法所要保護的利益,也必然是人類意識所共同接受的「清楚不疑」利益概念,當社會對於某種利益的質與量有嚴重的認同差異時,本不應被當作是刑法保護的對象。
而著作權究竟是否應該視為一種利益?利益的範圍有多大?以民事賠償或刑罰手段保護?完全取決於特定時空人類社會的需求,從著作權概念的演進以觀,此種需求的衡平隱然與財富分配緊緊相扣。
無可諱言,現今台灣社會對於著作權概念並不成熟,尤其是甫修法的網路上暫時性重製與公開傳輸,更是曖昧難明,像這樣距離「清楚不疑」還有相當距離的利益,原則上應該由主導財富分配的市場運作來釐清,或透過私法來衡平損益,此外,為了解決新發生的社會衝突,或為了特定發展的目標,容或可以透過行政法的規範予以導正,但這樣一個不成熟的利益竟然以刑法保護之,適用上當然必須嚴謹,職是之故,前開著作權刑罰上之漏洞不僅不得以任何類推或擴張解釋之方式補充,甚至應該嚴格解釋,當然,在此嚴格的罪刑法定主義之下,必然有些許模糊地帶之利益(可能夾帶著龐大的經濟效益)被排除在著作權刑法保護對象以外,但此為法治國家所不得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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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7/2005
喂!冰箱裏還有公權力嗎?
台灣的電視新聞媒體水準,已經墮落到連中國中央電視台都可以對之嗤笑的地步。這些日子以來,若非親眼目睹,實在很難相信這些現象:除了不得不報的倫敦炸彈案以外,所謂的焦點報導可以完全沒有國際新聞。剩下的呢,就是那種莫名其妙死無對證的誹聞案、又臭又長的家暴痛哭連續劇、槍擊要犯的身體狀況外加媽祖顯靈和風水師言之鑿鑿的斷案、好萊烏全民公敵式的想像劇和名模落馬的每日追蹤(只差沒有去問那匹馬:「台灣第一名模被你摔了,你現在有什麼感覺?」)、直接把國外的新聞剪(減)一段下來用,(包括中國中央電視台的吹噓內容)然後變成所謂的「綜合外電編譯」,還是什麼旗魚弄傷海釣少年的那類家庭錄影帶的鬼東西。
這些垃圾新聞看不到十分鐘,我已經決定馬上轉到HBO看「末代武士」:至少我還能找到一點娛樂,而不是那種被人當白痴耍弄的憤怒。
更誇張的是,TVBS,這個曾經是全國首區一指的胡言亂語台,(依我的估計,目前他們已經玩不過東森了:如果東森新聞也算是新聞的話。)弄了一個警察打人的報導。講的言之鑿鑿,彷彿執勤的警察攔下飆車少年就是有牌流氓,執行公權力非得要輕聲細語,外加謙恭有禮三跪九叩才算是正確的示範。
我回過頭問老媽:「台灣的公權力都到哪去了?在冰箱裡嗎?」
對於警察,我沒有好感也沒有惡感,他們是公務人員之一,也有自己的工作與需求。我見過好警察,也見過爛警察,但我願意相信這個職業之所以能夠繼續存在,是因為我不想交保護費給張錫銘這類的人,好讓自己的生活不要過的那樣提心吊膽。
坦白講,從台灣社會開始民主開放以來,「公權力」三個字的形象只能用每況愈下來形容。原因可能只是很簡單的一個理由:大家都怕惹禍上身。這種怕麻煩的心態,讓我們學會了挑戰既有的權威之餘,還順便把公權力的形象一起打倒了。台灣的社會變成誰也不怕誰,因為公權力的面具被撕下來了。
在台灣,想要出頭,想要佔便宜,別的沒有,就一個字-「敢」!
警察?那是什麼東西?反正老子發起瘋來,你能耐我何?警察又怎麼樣?想打人?找立委臭你,媒體罵你,長官辦你,你別想動我一根寒毛,站遠點,我可是有人權的!
我不禁想起自己的歐洲經驗來。看過幾個國家的警察,英國警察大概是最斯文有禮的,但他們真正幹起架來也不含糊。法國警察要痞一點,卻也是精神抖擻,押起人來毫不手軟。德國警察大概以前都玩過摔角,每個都是彪形大漢似的,再大尾的槍擊要犯看到他們大概都要腳軟。這些警察們在街上巡邏,手上拿的可不只是手槍,而是衝鋒槍甚至步槍,每個人的表情和體態都極其雄武,那種望之生畏的表情,有誰敢惹哪!
歐洲算是開放民主了吧?法國算是開放民主了吧?可是誰敢像台灣一樣胡攪蠻纏的,在警察執行公權力的時候還在那裡哇哇叫地挑釁的?沒有,至少我從未看到過!一個也沒有!在法國,你敢跟警察談條件?那叫找死。
也因此這條公權力的線,在法國是劃的如此的清楚,膽敢挑戰公權力的,管你是左派還右派,保證你死的很難看。而台灣呢?一個警察要行使公權力制止飆車族,還要被人家東虧西扯,被家屬責罵羞辱,公權力在台灣還有露臉的機會嗎?誰還怕你什麼公權力?只要有心,人人都可以是刁民。
也因此,我們付了一大筆錢養一批人,然後叫他們砸我們自己的腳。今天,抓了一個張錫銘,然後有人就出來龜龜毛毛的說,治安不會因此改善哪!那些混黑幫的人會說:「我不怕,抓了一個我,還有千千萬萬個我。」或是「哎呀!警察又在製造英雄了!」等等等。
唉,我覺得這些話真是夠了。其實,我自己的情緒性想法是,現在這種抓槍擊要犯的方法還是太娘娘腔了。要是今天內政部部長真的帶種,乾脆就打電話直接下令:「裡面的混蛋聽著,如果你三十秒之內不馬上繳械投降,我們就全部上,打到所有子彈用光為止!各位弟兄不要客氣,等下全部給我往死裏打,有事我負責!」
哪還有那麼多廢話文章可做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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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7/2005
哎!約翰牛又贏了!
在全台灣媒體都忽然注意名模的家務事,似乎全世界沒有其他的新鮮事發生,也沒什麼重大的事件值得注意時,國際奧委會偷偷摸摸地,趁台灣媒體都在忙碌的當兒,很小聲地宣佈了2012年的奧運舉辦城市:倫敦。
當然,這一點都不重要,但對留法學生而言倒是個好消息,至少我們可以確保機票不會大漲,而且英國在歐元區之外,這個消息不會影響我們的日常生活。台灣媒體對於國際事務的冷靜是對的,淡化處理最重要,沒有什麼比的上過氣的名模和他的有錢暴力老公新聞來的重要了!更何況台灣人民都是笨蛋,他們絕對不會在乎什麼ㄐ8高峰會到底想討論些什麼東西,或是日本通過郵政民營化法案的衝擊。台灣人民遜斃了,只要給他們性,謊言,錄影帶,媒體工作者就可以輕鬆做新聞啦。
什麼?你說這是不得已的?這是因為民眾喜歡看,所以媒體才很無奈的配合,要怪就怪民眾啊!我們只管收視率,跟松島菜菜子一樣,就算百分之七的新聞收視率只是代表一百個人有七個笨蛋喜歡我們的新聞好了,那還是好過沒有笨蛋的零哪!
是的,我不得不承認,這次台灣媒體是對的,就像他們習慣把英語新聞稱為國際化的表現一般,大英帝國這回真的贏了,真是可惡透頂!巴黎,誰理他什麼巴黎還是八里,反正我來自台灣,給我一杯左岸咖啡就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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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7/2005
幫農民發財
最近有一個新聞十分有趣。
自從連爺爺去了大陸以後,萬惡的共匪忽然開始笑臉迎人,向台灣的農民露出人民幣示好了。悶了這麼久一段時間的台灣農民們,難得找到了一個絕妙商機,當然是摩拳擦掌地躍躍欲試啦!
這年頭台灣農民學精了,得向商人們學習才不會餓飯。於是省農會就派代表跑到中國去談水果的問題。結果台灣政府火大了,說,這件事要談可以,找外貿協會去。你們省農會敢給我亂跑亂簽什麼協定,違反法律規定,就辦到底。
省農會也很火大,他們說我們只是想賺錢啊!你們這也不准那也不准,那叫我們水果賣哪裡?而且水果外銷這是我們專門的,現在叫外貿協會來插手,有沒有搞錯啊!
阿扁總統說,台灣水果要走出去,「外銷數量不用多,往往從一百顆中精挑五顆,反倒可以賣到更好的價錢。」言下之意,買水果何必非挑中國大陸不可,賣到日本其他國家,一樣可以賣的好啊!
整個新聞聽下來,好像大家都有道理,但台灣就是這樣,關於「都有道理」這種事,通常是代表著大家只找自己覺得有道理的部分去理解。所以,從另一個角度來說,這件事情一定有什麼地方古怪。
要我的看法是,這裡的古怪是,政策在哪裡?似乎沒人說個清楚明白。
一個簡單的觀點,我們不妨向尼可拉薩科奇學習一番:現在,我們面臨什麼問題?這個問題,應該怎麼解決?
現在,我們面臨的問題,不只是水果賣哪裡的問題,還是一個農業外銷政策的問題,是一個怎麼樣在全球化市場下考慮這項外銷政策的問題。現在的問題是,農民想賺錢,政府想管制,台灣水果想打出名號,走上世界舞台。
這裏每一個目的都是對的,而核心的問題在於,如何建立一套制度,來解決這些問題。
我的看法是,徹底建立一套台灣的農業產區管理制度,是最根本的方法。
說到農業產區管理制度,最有名的大概是法國的AOC(appellation d'origine controlée)法定產區管理制度了。這套制度之嚴格,透過公權力的運作與農會的協力合作,從農產品生產到製造與銷售,都有明確的規範。例如葡萄酒,列級在Vin de Pays必須符合的評鑑標準即為:
1. 來自於限定產區內種植的葡萄。
2. 每公頃葡萄酒產量必須低於9,000公升。
3. 葡萄汁所含有的天然酒精濃度必須高於9%。
4. 葡萄酒在口感上需經專家評定符合一定的評鑑標準。
不只是酒類,其他的農產品只要經過這套AOC制度檢驗,在消費市場上就有著相當的魅力與號召。這其實也是商業標章的一種形式,所有的產品通過AOC之後,就意味著一定的品質水準。
與AOC相牽連的一個重要觀念,就是地理標示。(geographical indication)
所謂地理標示,就是從一個產品的標示可以看出這個產品來自於何處。比如說法國香檳啦,法蘭克福香腸,新竹米粉啦,彰化肉圓啦,池上便當啦,等等。
地理標示為什麼重要?這其實還是因為一個商業的理由:透過地理標示,會左右消費者購買商品的決定。比如說,我想買米粉,埔里也有米粉,新竹也有米粉,可是我一想到米粉的口感和我的回憶與對米粉的印象,我可能在選擇上不會選擇埔里米粉,而選擇新竹米粉。這就是地理標示的作用。
而地理標示,事實上也是在全球化中各國商品在宣傳上的一項有利工具。想想看,全世界有這麼多地方產米,泰國、中國、日本、台灣...,這些產品從字面上貨品或種類上看起來都大同小異,如果只是要填飽肚子,那選最便宜的就好啦。問題是,市場並不完全是以價格的高低作為商品的選擇的。這個時候,保持商品的自我特色,就變的很重要了。
地理標示和農業產區管理制度,就是這樣一個突顯台灣產品的工具。但這項工具,目前台灣掌握了多少呢?
有關地理標示,目前台灣是放在「證明標章」這個觀念裏的,而由商標法規範。這種地理標示規定必須要註冊登記才行,去年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為明確限定其申請範圍,更發布了「地理標示申請證明標章註冊作業要點」作為行政上作業的參考。
但是呢,對於整套農業產區管理制度的建立,就我所知,台灣在法令與制度的規劃上,目前還是屬於拼裝車的狀況,以水果產銷為例,行政院農委會提出來的因應政策也只是很概括地說:「建立優良國產水果品質認證制度,輔導農民團體建立產地品牌,加強辦理宣傳及促銷。」(等於什麼都沒講)
我的看法是,如果我們在建立一套品牌認證的制度上,仔細考慮地理標示的作用與功能,那麼對於整體的農業產區管理制度建立,是極為有利的。
其實,世界各國不乏為了地理標示與他國發生爭端的例子。最著名的大概是美國和法國的香檳業者,對於「香檳」一詞的使用問題。美國人認為香檳是普遍名詞,法國農民則很堅持香檳就是「法國香檳區出產的氣泡酒」才算數,其他都不算是正港的香檳,這件事弄到現在還沒吵完。
從政府的角度來看,要保持國家的競爭力以及維護國家的安全,自然對於產銷這種事情想要插手干預。特別是今天的運銷是到中國,裡面牽涉的政治因素與考慮就更複雜了。當然,農會這樣帶頭跑,我相信也不純然是經濟的考慮而已。
從近程來說,這次農會敢跑出來衝撞兩岸政策,應該對目前的民進黨政府造成不小的壓力,確實政府也應當考慮,一律禁止與統一行政事令為主的態度,並不是解決問題的好方法。如果能夠改採更具彈性地,以與省農會協調合作的方式處理水果產銷登陸,那麼問題應該不難解決。從遠的方向來說,如果政府想要把台灣農業帶到一個新的「世界層次」,那麼對於農產品銷售的制度與產區管理制度等結構性政策考慮,絕對是刻不容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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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有趣的新聞】
德國聯邦專利商標局新聞稿2005-02-25
「慕尼黑白香腸」符合地理標示要件,應受保護
白香腸是德國巴發利亞邦之名產,其外觀圓融色白,口感順滑鬆軟,用水煮熱後沾甜芥末醬食用。雖然全德各地都製造販售水煮白香腸,但以慕尼黑地區生產之白香腸最道地,口碑最好,並且聞名世界。慕尼黑地區之業者為了維護優良傳統及確保白香腸之品質,特別標示該地製造之白香腸為「慕尼黑白香腸」“Munchener Weiswurst”,並向德國聯邦專利商標局申請登記地理標示。
德國聯邦專利商標局日前認定,「慕尼黑白香腸」之產品名稱符合受保護之地理標示,得申請登記。該局已將「維護傳統慕尼黑白香腸協會」之申請案於2005年2月25日公告在商標公報中。登記內容包括該香腸必備之詳細產地資料(慕尼黑市區或慕尼黑縣區)、其原料成分、份量以及一定之製作方式。
商標法規定
商標法第七十二條:凡以標章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之特性、品質、精密度、產地或其他事項,欲專用其標章者,應申請註冊為證明標章。證明標章之申請人,以具有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能力之法人、團體或政府機關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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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2005
台灣,日本或中國?
這幾天台灣人似乎槓上日本人了:說是有心人操弄也好,說是漁民反應過度也好,但台日雙方因為漁業權利問題互相看不順眼,已經不是一天兩天的事情了,更何況這個小島曾經淪為日本的殖民地過,民族的情緒讓這場國際政治戲碼顯得有些荒腔走板起來。
政大國關中心研究員李明峻先生今天在中國時報發表了「護漁 擅用國際法」的文章,我認為李先生的文章是很正確的。事件起因其實在於台日的漁業談判還未解決,使得專屬經濟海域的問題成為各說各話的情形。整件事情變的有點混淆:民族情緒、領海、專屬經濟海域以及領土爭議等全部交雜在一起,然後在野黨再毫不客氣的扣上一頂「護國衛民」的大帽子,讓人更是霧裡看花,搞不清楚究竟怎麼回事。
台灣這陣子猛下雨,空氣中瀰漫著一股焦躁的情緒。南台灣淹水了,我們的漁民被人趕,郭大鯨魚放話說政府是共產黨,原住民立委在日本被人「軟禁」(這是我第一次聽到由台灣媒體創造的,有關外國政府行使公權力的另一種新新聞名詞),流浪教師走上街頭...。大家很自然地把不滿的情緒指向政府機關,認為過去「大有為」的政府而今真是安在哉:特別是民族統一陣線的情緒被挑起,事情更變得沒完沒了。

討海人很苦,大家都知道,可是把專屬經濟海域和領海或領土主權的問題混為一談,那就是張飛打岳飛了。專屬經濟海域的概念是國際海洋法中在二十世紀的新研究課題之一,兩百海浬也是國際法上認可的範圍,這和領土擴大或領海範圍爭議基本上是兩件事。現在有人把他們全部綁在一起,還要主張派軍艦護漁,難怪會被指責成為有心煽動挑撥中日關係。
中國在此時也趁機作勢聯合台灣,把矛頭指向日本,民族統一陣線的基本操作模式又來了,弄得台灣漁民氣的說要掛五星旗省得被欺負。結果,這也有事,謝長廷說,不行,你們這樣做等於送死。
謝長廷說的也沒錯,那怎麼辦?漁民還是繼續生悶氣,在野黨依舊大作文章。
然而,撇除別的不說,對於台灣島內現在這種非中即日的方法,我實在不以為然。在野黨對中國的幻想就先不提了,像金美齡女士批評高金素梅的那種:「要把歷史給搞清楚,當年清朝戰敗,把台灣割讓給日本,後來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時,很多原住民都是自願參戰的。」的親日說法我也非常感冒。我總以為無論是中國或日本,這兩方沒有一個真的把台灣和台灣人真心當成一回事的。要真的論到歷史,這兩個國家一個把我們當成棋子,一個把我們當成工具,他們當中有人真把台灣人當自己人嗎?我很懷疑。
我不喜歡高金素梅,但這不妨礙我對她主張迎回原住民祖靈這件事上的支持。今天哪怕是只有一個原住民這樣主張著,我都認為會是值得去做的一件事。就算原住民們自願參戰是事實,但殖民的歷史難道不是事實麼?他們的子孫覺醒了,不願意被一個曾經在他們頭上殖民的國家祭祀自己的祖靈,這種事情難道不應該支持嗎?不願支持就算了,但當這些人說出自己心裡話的時候,像金美齡女士這樣的冷潮熱諷,這是把這些說出自己主張的原住民們,當成我們自己台灣人來看待嗎?
台灣人想要站起來,靠誰都是沒有用的,這世上沒有人會把我們當成一回事,只有我們自己而已。現在只剩下了我們自己了哪!我真的很想這麼大喊,台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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